关于做好2015年我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2-29浏览次数:1957

各学院: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志愿兵役,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于2015年1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决定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39号)和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招士官具体申请流程:学生入伍时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按要求直接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后相关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等,参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3〕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年限、程序及管理等,严格按《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规定执行。首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2015年8月1日直接招收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第二类是2012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士官培养、2014年12月入伍实习、2015年7月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2013年9月入学参加定向培养、2015年12月入伍实习已拿到正式入伍通知书的高校学生。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这一资助;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学费进行学费补偿。
三、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四、报送材料。有直招士官学生的学院须于3月4日前向学生处报送相关学生的《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联系人:翟健强,电话:18352817056(220846)。
鉴于今年情况特殊,对于今年因时间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资助申请手续的学生,应纳入2016年度资助范围。自2016年起,对直招士官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材料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材料一同报送,届时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高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链接:http://aid.ec.js.edu.cn/art/2016/1/26/art_15_3874.html

学生工作处
2016年2月26日